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
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,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,减少土地权属纠纷,维护农村社会稳定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部、财政部、农业部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》精神,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范围和主体
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为确权登记范围。依法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确权登记主体。
二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主管机构
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,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,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,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土地调查指界等基础工作落实。
三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申请及发证程序
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组到所在的乡镇、村、组现场办理土地调查,经相邻村或相邻乡镇的所有权人指界确认,签订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。根据调查成果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,并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。凡权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并无争议的,在所在村组和相邻村组进行公示(期限15天),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,由市土地发证办公室给予登记造册,颁发《集体土地所有证》。
四、土地登记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时,应向土地登记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:
(一)土地登记申请书;
(二)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法人身份证明材料;
(三)土地权属来源证明;
(四)土地调查表、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;
(五)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。
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,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,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五、《集体土地所有证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,受国家法律保护。
土地所有权人领取《集体土地所有证》后,实行凭证管理制度,是土地征收、补偿有效的法律凭证,逾期不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,将不受法律保护。
六、在土地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并依法申请土地登记,是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。
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依照本通告及指界通知在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手续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出席现场指界的,按违约缺席规定办理,权属界线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,按相邻指界人的指界作为确权、定界的依据。
七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、界线有争议的,暂缓确权登记,主张权利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调处等相关部门申请调处,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,按处理结果再办理土地确权登记。
八、集体土地调查确权登记发证时间、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:
集体土地调查和确权自
特此通告
二○一二年五月十一日